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FIDIC合同主要条款解读(21)
来自:建筑时报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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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条款第一句话为“为了付款,应按照本条规定对工程进行测量和估价”。直接释义可以理解为:付款时工程师应该对工程进行测量和估价,同时承包商应派出专人协助工程师“测量工程的任何部分”,“凡需根据记录进行测量的任何永久工程,此类记录应由工程师准备”。这一规定与国内工程习惯以“竣工图纸为结算依据”显然不同。
    
  按照FIDIC的推荐,FIDIC施工合同条件适用于由雇主提供设计的工程。雇主提供设计,意味着雇主设计是合同的一部分,承包商作为合同当事人,无权单方面修改合同组件的图纸。任何不合“规范”要求的工程实物,都会被直接定性为“不符合合同要求”的工程缺陷。
    
  显然,本条的“为了付款,应按照本条规定对工程进行测量和估价”本义是“拿着尺子量工程”,但实际操作当然可以便宜行事。以下依据不同工程情况分析本条款应用情况。
    
  第一,完全标准的FIDIC施工合同条件过程。即承包商完全按照雇主提供的图纸施工,没有提出任何修改意见,也没有发布任何雇主变更。合同顺利履行完毕,其中没有签证索赔等费用发生。清单所列费用也清楚地开列给承包商。显然,不论什么性质的“付款”,工程进度款就是结算付款。可以严格按图纸状况和投标工程量计算规则,重新开列并计算清单量。如果与投标时完全相同,就按投标清单执行;如果有偏差,也只是清单问题。显然,这时的工程测量即测量图纸。
    
  第二,相对完整的FIDIC施工合同条件过程,即比较正常的工程过程。在工程操作过程中,发生了图纸变更及其他各种签证。图纸变更的核算办法同上述项一样——测量图纸,不过这时测量的是竣工图纸。签证部分则存在“现场拿尺量工程”的过程,即“图纸+签证”的方法。
    
  第三,以扩初图招投标,单价包干。承包商进场时,施工图未必准备完全,但工程已开始实施。到中期付款时,就得以新出的施工图重新“测量”工程,以使每一次工程付款都代表工程实际实施状况。这时的“测量”仍然是测量图纸,而且是测量新出的施工图。但相对于投标时的扩初图,这时的测量就更表现为“实测工程”的特性。施工图往往会产生一些扩初图投标清单中没有的“项”,工程量也差别较大。这样“为了付款,应按照本条规定对工程进行测量和估价”的规定应该更适合图纸不是最清楚明了的情况。但即便如此也不是非要拿尺量工程,而仍然是以图纸为基本的“测量工程”手段。
    
  在此种情况下工程量的调整不可避免,这就会产生第12.3款估价中工程量增减10%就应该调整“单价”的另一个模糊概念。
   
  以上三种情况基本都是以测量图纸为基本测量方法,只有清单外发生的事项才会“拿尺量工程”。那为什么FIDIC合同不象国内规定一样“以设计图纸为依据开列清单”,而要确立“实测工程”为测量的基本测量原则呢?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原因:
    
  第一,“按实结算”原则应该是任何合同确定最终合同价格的基本原则。不论是雇主提供图纸,还是承包商自行设计,最终的工程都应该按实结算。工程实际中没有“拿尺量工程”而用测量图纸来代替其中大部份的工作,原因在于合同严格限定了承包商实施工程不得超越图纸,如果超越图纸,首先被定性为违约而不是重新测量,这样测量图纸就很大层面上相当于测量工程。属于不是图纸范围的“签证”(FIDIC定义为承包商索赔或反向的雇主索赔)相关内容,就只能回归到原始的“拿尺量工程”的测量方式。
    
  所以,在已被确认为符合合同要求的工程部分,“拿尺量工程”来确定工程的数量并依据测量数量进行相应的估价才是事物的本质。测量图纸只不过是种便宜方法,只有在严格限定承包商不得修改雇主提供设计的前提下才能成立。即使在这种情况下,“测量工程”仍然是比“测量图纸”更真实的方法。
    
  当然,我们国家的竣工图纸还附加有一个“确认为符合合同要求”的审批确认过程,这个管理流程,不能被替代。只是此后强制规定必须以“测量图纸”为最终结算的依据有些不妥。
    
  第二,西方工程的建造过程,起源于“监工制”,即雇主提供相对简单的“描述性”说明,由“工程监工”实施工程。很大程度上“监工制”相当于雇主提交设计任务书,雇主最多做到扩初设计,而由承包商完成工程的细化设计并完成实际实施过程。在“监工制”工程实施过程中,“拿尺量工程”确定付款证书与工程价格,就成为显然的必然手段。西方工程测量体系起源于这种“监工制”,“测量工程”确定工程造价的做法就延续到今。“为了付款,应按照本条规定对工程进行测量和估价”中的“付款”,很容易被理解为“付工程进度款”。另外还有一项合同款项与支付工程进度款有着一定对立性,这就是“结算”。进度款可以根据进度匡算,而结算必须以严格审核确认的资料为依据,计算精细并通过审计才能够付款。按照FIDIC合同的规定,“payment”适用于任何形式的雇主支付承包商款项,包括“final payment”。FIDIC合同的任何付款都是要精细化的,包括预付与中期付款,都必须以“测量工程”的结果精细核算,并取得合同当事人的确认,才能够进入付款审核程序。在FIDIC合同下,各级付款效力同等并享受相近合同待遇。当然,实际工程操作中,为简化工作,甲乙双方达成共识,也不乏以形象进度付其中部分款项的情形。
    
  本款中还有值得关注的一点:凡需根据记录进行测量的任何永久工程,此类记录应由工程师准备。国内操作惯例是任何形式的工程测量都由承包商申报,工程师审批确认。但此类工程测量一旦有任何损害承包商利益的内容,承包商出于保护自己的考量,作为首个证据操作者,必定有意无意地让证据尽量有利于自己。承包商甚至会利用首先形成文件的优势设法引导工程师思路,以形成“先入为主”,甚至在申报竣工图时“漏画”很多设计删减性变更。这也印证了由承包商首先形成测量数据与记录的不合理性。由此,FIDIC规定由工程师形成记录,而由承包商对相关测量数据予以确认。反过来操作,就能确立工程师在“测量工程”中的完全主导地位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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